工程保证金多少钱_珠海工程保证金价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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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拟起协议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材料供应协议书4篇,欢迎大家分享。
材料供应协议书 篇1需方: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屏科技工业园生产、生活配
套服务中心副楼(办公)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方同意把南屏科技工业园生产,生活配套服务中心副楼(办公)工程的玻璃及玻璃产品由乙方提供,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达成如下的合同条款。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南屏科技工业园生产,生活配套服务中心副楼(办公)工程
2、 工程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园
3、 供应内容:玻璃及玻璃产品,并负责运送至甲方工程施工现场。
二 乙方承包工程范围:
1、 承包范围:甲方承接建设单位南屏科技工业园生产、生活配套服务中心副楼(办公)设计图的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光天棚等所使用的各种玻璃,规格及尺寸由甲方提供。
2、承包方式:按承包范围内容乙方实行包材料、包制作、包送货到位(含资料及送检样品)的承包方式。
三 工程质量要求
1、 质量等级为优良。
2、 乙方负责按设计图纸及变更图制作玻璃。乙方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变更通知。以免施工出错,施工中必须严格要按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认真施工,尽量缩小施工误差。
3、各种玻璃的技术要求见土建节能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另附原设计说明)。
4、质保期为三年,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如:彩虹、发霉、镀膜层脱落或起泡、中空入水、起雾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负责由此返工造成的一切费用。
5、各种玻璃的颜色按甲方签字的样板为准。
四 供货期限
1、 本工程所用的玻璃分多批进场,光屋面玻璃为第一批完成并运至甲方施工现场,时间为20xx年6月2日开始第一批,6月12日前全部供完;其余各种玻璃供应均按甲方通知开始,夹胶玻璃每天供货量为 100 m2,中空玻璃每天供货量为 100 m2,单片玻璃每天供货量为 400 m2(上述供货量仅指正常天气的情况下方可)。
2、由于玻璃破损等原因需用量较小时,乙方无条件在五天内供货至甲方施工现场。
五 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一份制作施工图纸或规格及数量表给乙方施工。
2、 负责乙方玻璃进场后塔吊能力范围以内的卸车、验收及保管工作。
3、玻璃送检及合格品的送检费用。
(二) 乙方责任
1、 按相关规范规定做好玻璃材料的一切技术资料及送检材料,如出现送检不合格所出现的复检费用由乙方负责。
2、 构件制作图的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以便更改,否则由于认识不足,或明显有问题的表格等以致未及时向甲方提出所造成返工或浪费由乙方负责。
3、 甲方塔吊能力范围以外的卸车工作(含卸车费用)。
4、 有些玻璃必须按编排顺序装箱或堆放的,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否则由此造成的“怠工、误工”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5、 乙方不能私自把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别人施工,否则按违背合同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以罚款。
6、 乙方所供的玻璃及玻璃产品,必须符合合同或甲方的图纸设计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检验,在土建整体工程未验收前,如发现有玻璃质量不符合合同或甲方的图纸设计要求的,乙方必须无条件负责由此返工造成的一切费用。
六 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1、工程结算
(1)结算造价按玻璃面积剩以单价计算,不得另行计算其他如磨边、木箱、铁架等费用(注:开孔费用另计);
(2)矩形面积按长×宽计算面积。
(3)梯形或三角形按最长一侧边长×最宽一侧边长计算面积。
(4)6厚热反射镀膜钢化玻璃单价为105元/m2,面积约为1300 m2。
(5)6+9A+6mm(Low-E)中空双钢化玻璃为220元/ m2,面积约为1150 m2(玻璃封口用丁基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
(6)10+12A+10mm(Low-E) 中空双钢化玻璃为360元/m2,面积约为35 m2(玻璃封口用丁基密封胶+硅酮密封胶)。
(7)6+1.52PVB+6mm(Low-E)夹胶双钢化玻璃为230元/ m2,面积约为930 m2。
(8)10+1.52PVB+10mm(Low-E)夹胶双钢化玻璃为360元/ m2,面积约为960 m2。
(9)玻璃开孔单价为2元/孔/单片玻璃(即10+1.52+10夹胶玻为双片玻璃)。
(10)本工程用量约为4375 m2,总造价约为954395元。
2、付款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于合同签字后三天内支付5万元作为预付款;其余按乙方玻璃进场的数量造价在20万元左右作为一批次结算,并支付材料款。最后一批次支付至总造价的 %,其余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付清。
七 罚则
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将玻璃运至甲方工程施工现场及玻璃质量达不到设计图纸或规范要求,需要返工处理,而影响甲方的安装工作,以致影响工程竣工时间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工程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工程规范施工;
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园
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付清工程价款后自动失效。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两份。
需 方: 供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材料供应协议书 篇2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就甲方装饰所需材料铝合金建筑型材与乙方建立供需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指定乙方为装饰材料供应商,品种和种类以单个施工预算为准;
2.甲方根据公司整体工程材料,定期向乙方提供材料需求信息;
3..甲方负责给乙方定期办理结算,期限为三个月。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不同规格材料,并且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以保证该材料是具有有效资质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乙方提供的此类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2.乙方所有材料价格均以乙方提供的报价单为准,如遇到材料行业价格调价,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工程承包商)下订单时告知对方,调整价格在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3.乙方须无条件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退、换货;
二、验收及质量保障
1.乙方按照甲方统一制定的“材料订单”及相关程序,安排所供材料;
2.乙方对所供材料必须提供下列质量保障:
1)甲方及施工队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当场退换;
2)施工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调换,承担所发生相关费用;
3.发生质量问题纠纷时,根据国家相关材料标准解决。
三、结算
1.乙方凭甲方(或其工程承包商)负责人签字的“材料订单”和本协议规定结算相应材料款项;
2.协议存续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否
则应赔偿对方相应赔偿金。
四、其他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材料验收;
2.双方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对材料价格进行信息交流协商调整、否则不予价格执
行;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定,并以附件形式纳入本协议;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材料供应协议书 篇3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山东新裕东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就甲方装饰所需材料铝合金建筑型材与乙方建立供需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指定乙方为建筑结构材料供应商,产品为铝合金建筑型材,品牌为“”,品种和种类另附;
2.甲方根据公司整体工程材料,定期向乙方 提供材料需求材料供应合同信息;
3.甲方负责安排门窗加工安装工程承包商必须选择乙方“裕东”牌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
4.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结算,协调乙方与客户、施工队之间的关系。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需求 提供不同规格材料,并且应按甲方要求 提供相应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以保证该材料是具有有效资质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乙方 提供的此类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
2.乙方所有材料价格均以乙方 提供的报价单为准,如遇到材料行业价格调价,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工程承包商)下订单时告知对方,调整价格在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3.乙方应具备足够的营业场地及较强的资信实力;
4.乙方须无条件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退、换货;
二、乙方所供材料(产品)种类、价格:
乙方所 提供的材料价格、品种、规格、数量等必须符合施工预算与设计要求。
三、验收及质量保障:
1.乙方按照甲方统一制定的“材料订单”及相关程序,安排所供材料;
2.乙方对所供材料必须 提供下列质量保障:
1)甲方及施工队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当场退换;
2)施工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调换,承担所发生相关费用;
3.发生质量问题纠纷时,根据国家相关材料标准解决。
四、结算
1.乙方凭甲方(或其工程承包商)负责人签字的“材料订单”和销售合同规定结算,一批(每个订单)一结,款清发货;
2.协议存续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对方相应赔偿金。
五、其他
1.乙方可向甲方 提供相应资质;
2.双方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对材料价格进行信息交流协商调整、否则不予价格执行;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定,并以附件形式纳入本协议;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直至一(一)3条指定工程竣工。
备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材料供应协议书 篇4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双赢互利,进一步强化品牌效应及扩大市场份额,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 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达成材料战略合作供应(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合作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方乙双方合作品牌:
第二条、合作期限为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战略合作方式
3.1、甲、乙双方公司直接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3.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乙方给予甲方行业内最优惠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政策支持;
3.3、甲方应在同等质量、价格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乙方所供应的材料,同时乙方拥有甲方工程材料购的优先权。
第四条:关于材料质量保证
4.1、质量保证金:元(大写:)。
4.2、乙方向甲方交纳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金,合作满一年,如乙方的材料质量未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质保金于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无息返还乙方。
4.3、乙方应当保证所供应给甲方的`材料质量,乙方 提供材料的同时,应当向甲方出示相关材料检测报告,并确保供应给甲方的材料为合格产品,供应前 提供供应材料的样品两份做为封样。如果现场检测不合格,乙方并承担由质量问题的所有损失,甲方并扣留所有保证金。
4.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工程需求, 提供给甲方同一品牌、等级、规格的材料,乙方不得以其它品牌、等级、规格的产品冒充甲方所确定的材料。出现此类情况,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并更换供应商。以监理公司及现场工程部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五条、产品价格
乙方必须要规范市场价格体系,保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在同一地区内以统一的最低售价,乙方如有价格变动需提前一周时间通知甲方负责人,同时将该材料的最低价格 提供给甲方(以传真件为准),如乙方市场价格体系变动未及时通知甲方并影响甲方利益的,甲方所受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关于付款方式
6.1、以每一个季度为准结算一次,每次结算材料款不得超过已供材料款的20%。
6.2如提前遇上过年过节的结算节点,甲方优先考虑乙方的材料款结算,其材料款结算计入下个结算节点。
第七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持续合作
8.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8.2、自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之日起生效。
8.3、合作期满,双方可续签协议以继续合作,续签新协议时,本协议自动作废。
8.4、合作期满,双方不再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如发生销售(购)行为的,仍可用本协议内容。双方另有协议的例外。
第九条:关于纠纷
9.1、若双方合作当中产生各种纠纷,应当由双方方代表人协商解决。
9.2、若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公司章):乙方(签公司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问题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履职保证金 1-不可以。
2-劳动相关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扣除员工钱款的权利。
问题二:什么是廉政保证金 廉政保证金多数是针对单位的,上属单位对下属单位有廉政方面的工作要求,如年底达不到年初制定的责任目标将扣除廉政保证金。
问题三:工作单位可以收保证金吗?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抵押金及相关物品。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问题四:请问有什么网上赚钱的工作,不用钱的,(不用交什么保证金什么的) 没有吧,一般都要保证金,不过最好这些网上的工作不要做,基本上是骗人的
问题五:退还保证金法律规定 您好,关于退韩投标保证及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投标人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10修正)》第38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41条: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6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50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
《珠海市建设工程》第93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未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退回投标人账户。第94条:下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招标终止;(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三)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综上可知,法律对于招标方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及期间等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招标办为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而代收投标保证金,作为 *** 监督管理部门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其违法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捍卫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博晓经纬乐意为您解惑。
问题六:出工的保证金由什么机构收取?各国的标准大概是多少? 履约保证金是一定要按《外派劳务合同》和《雇佣台同》的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押金履约保证金田你直接交给派您出国的经营公司,经营公司将给你一张收据。在履行完劳务合同回国后,经营公司凭你提交的收据将履约保证金的本息(按你在外劳务期间活期存款利息计)如数返还给你如你没按合同履行完义务,则无权要来退还保证金服务费是经营公司和您所在单位为您出国劳务提供组织和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你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下同)的20%。如果您写国内工作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服务费不能超过你在国外工作期间内得到的所有劳动工资的25%;具体交费多少,要根据合同认真计算
问题七:社会保险与社会保证金和社会保障金有什么不同 你选择工作的标准应该是这个行业和公司的前景如何,这份工作是不是适合你,你工作的时候是否有成就感等等,而不仅是公司是否给你买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有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法律强制义务。任何规范的公司都是做得到的。所以如果你仅仅因为现在公司给你买社保就选择留下,而不去考虑工作本身的问题,这就是因小失大了
问题八:由于银行工作失误造成我公司投标保证金未能到账被废标银行要承担什么责任 看你公司的要求喽,伐般是要求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现在已经开标,可以评估一下公司是否能够中标?项目利润有多少?就可以向银行主张要求赔偿的权利。
问题九:风险率=投资者权益/占用的保证金是如何计算的?请举例说明!我做的是贵金属电子交易工作 5分 风险率=可用保证金/占用保证金×100%
当前你的可用保证金为10万元。你持仓占用保证金为10000.
风险率计算100000÷10000×100%=1000%。
问题十:找工作为什么要交押金 有些公司是骗人,有些公司是怕员工出问题等,因此收押金。但正规企业是不收押金的。毕竟收押金是违法的。到收押金的公司干活,担心被骗外,还可能最后押金难以退回。
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的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调配、建设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第五条 除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建设主体外,任何单位不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集资合作建房。第六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国土、建设及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市人民有关规定确定的主体负责配套建设。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个人住房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人民统筹安排、各区人民组织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程序建设。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限制在小户型,每户建筑面积限制在65平方米以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要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切实体现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报市住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批准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土建、水暖电气安装及附属工程费。
4.配套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小区规划要求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1~4项之和的2%计算。
6.利息:按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计收。
(二)税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开发成本中1~4项之和的3%以下计算。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超过经批准公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投标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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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以来,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应用逐渐改变了信用主管部门的被动局面。随着信用管理实践的发展,“三色”(红、白、黑)名单制度也被地方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中。
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珠海市住建局近日针对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规定了“信用红名单”“信用黑名单预警”和“信用黑名单”三类评价名单,旨在全面建立起信用管理名单制度。
《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三类评价名单的定义、认定情形、评价周期、退出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也为红黑名单的评价、记录、公开、奖惩、信用修复各环节提供了制度保障。
1、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前提是确认守信典型、失信典型、预警对象的认定情形。
“信用红名单”是关于守信典型的名单,由珠海市住建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旨在对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的市场主体进行正向激励。从《办法》明确的认定情形看,在规定期限内得到较高信用或专业评价、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表彰、依法符合入选红名单条件的市场主体都可纳入红名单。
“信用黑名单”是关于失信典型的名单,由珠海市住建主管部门实时评价认定,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进行负向约束。《办法》综合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规定要求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并作出了“黑名单预警”进入“黑名单”的程序性衔接规定。
“信用黑名单预警”则针对被认为有触发黑名单的隐患、由主管部门予以预警的建筑市场主体,不仅在于向社会传递该市场主体的负面信息,也是警示该市场主体如不及时纠错可能滑向黑名单界域。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中未履行承诺的,将被纳入“黑名单预警”行列。
关于市场主体在名单上的存续和滞留时间,《办法》明确:“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信用黑名单预警”的有效期则为3个月至6个月。这意味着,三类评价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不仅按照评价周期定时更新,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互相转化。
2、信用红黑名单的应用
有效的奖惩机制是解决信用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引导诚实守信、警示失信风险、惩戒失信主体,《办法》提出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取八种激励措施;并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评价有效期内取七种惩戒措施。
对纳入“信用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办法》除了给予购买服务优先权、项目备选优先入库、评奖评优优先推荐等精神激励外,也提供了物质激励,包括对企业履约保证金缴纳提供政策优惠。这对于守信主体而言,一方面能够直接减轻资金负担,另一方面将省下的保证金投入建设中,还能够更加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
而对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办法》也从市场和行政两方面入手,予以限制投标、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列为监管重点对象等惩戒。这将对失信主体的工程承接、项目建设、评奖评优等各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甚至使其处处“碰壁”。
不难发现,明确的奖惩机制将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环:守信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激励它更好地回报市场,也激发更多企业讲诚信、负责任,争上“红名单”;失信企业受到政策惩戒,倒逼它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也警示其他企业引以为戒,远离“黑名单”。
3、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
信用管理名单制度不仅仅在于奖惩,更在于通过奖惩敦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这离不开信用修复机制与名单退出安排。
为失信主体提供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信用修复机制,是市场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经过整改并取得成效,“信用黑名单预警”的市场主体可以提前结束预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也可以提前从黑名单移出。与此同时为保证警示效果,《办法》亦明确:“信用黑名单”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6个月,“信用黑名单预警”的最低执行期限不低于3个月(原预警期6个月)/1个月(原预警期3个月)。
为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了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如果在一年的评价有效期内涉及违法违规、违诺失信等行为,将被移出名单;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如果在评价有效期内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审定亦可提前退出。当然,市场主体亦将在评价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红黑名单。
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名单退出安排构建起红黑名单动态管理体系,《办法》将对守信者形成外在压力、对失信者形成利益驱动,强化“守信受益、失信必损”的建筑市场风气。
此次珠海在住建领域率先提出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黑名单预警”,将在“黑名单”之前建立缓冲地带,从而将帮助建筑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预警、积极主动纠错。另外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也将为失信人提供重塑信用的机会、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从而在住建领域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招投标市场遭遇几多困境?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书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投标协议书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投标协议书 篇1_________与_________及_________就招标编号为_________的招标项目投标有关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_________牵头,_________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为本次投标的主体单位,联合体以主体方的名义参加投标,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就本中标项目对招标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体方_________负责_________等工作;参加方_________负责_________工作。
四、_________负责_________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合同为准。
五、_________负责_________等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合同为准。
六、各方对于分享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约定为:_________。
七、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中标后经各方协商后报招标方同意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
八、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在本项目中单独投标。联合投标的项目责任人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投标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成为废标,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违约行为。
主体方(公章):_________ 参加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协议书 篇2甲方: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分享的原则,就乙方以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实施 夜景及城市景观照明工程 项目所涉及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负责出面联系由乙方支付,乙方履行该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属于甲方的责、权、利等条款。
二、乙方负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及管理机制,负责实施运作本工程项目。本工程项目的购、施工、预算及各类工程文件编制均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按照单项营业承包管理的形式,对乙方具体运作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由乙方负责具体实施。
四、合作方式有以下几种可选择并双方协商:
1、甲方提取3%作为管理费。如须项目经理到场的,甲方视情况而定,决定派项目经理的,乙方需负责项目经理的差旅费和每天600元的误工费,管理费款到扣除。每天600元的误工费须在出差前以现金或转帐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如工程项目用“可耐”品牌,可以免去3%的管理费。项目经理支持同上。
3、设计时推荐“可耐”品牌,而自己没有中工程标,促使中标单位使用“可耐”品牌的。可按可耐的经销商提成。
4、甲方提供“可耐”品牌灯具、控制系统及技术指导,乙方提供其它完成该工程所需材料及施工。各自分享各自的利润,每次进款后,按比例分配
双方本次约定:第种方式。(新朋友推荐第2种;老朋友推荐第4种)
2、双方责任划分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项目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乙方如需带原件,由甲方派员送往,相关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支付每天300元的误工
费。如甲方未能派出人员送往,证件由乙方借出的,则以每个证件收取1000元押金费用,归还时即退回押金;
2)、全权负责各种印章的管理和签章服务工作,乙方如需带章,由甲方派人送往,派员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每天1000元的误工费。
3)、甲方承诺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和相关税金后及时(3个工作日内) 拔付给乙方( 本人签字确认并以传真形式告知指定打入某人某公司账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占用、挪用;
税收和开据的说明
根据税局文件及结合公司情况,请乙方选择以下合作方式:()
1、 以工程所在地全额完税(以珠海为例),珠海全额完税为6.39%,回甲方注册地(深圳)不用再补税;
2、 深圳:壹佰万元以上的的工程开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有以下两种选择方式:
①、工程所在地(以南山为例)完税3.36%,回甲方注册地(福田)补工程金额税率差额3.03%;
②、工程所在地(以南山为例)完税3.36%,回甲方注册地(福田)缴纳企业所得税=工程金额×15%(核定成本率)×25%(所得税率);同时提供开票金额50%的成本。
3、 外地:若乙方需要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以下两种选择方式:
①、工程所在地(以珠海为例)完税3.36%,回甲方注册地(深圳)补工程金额税率差额3.03%;
②、工程所在地(以珠海为例)完税3.36%,回甲方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工程金额×15%(核定成本率)×25%(所得税率);同时提供开票金额50%的成本。
若乙方不配合或是不补税率差额部分,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工程进款或取消与乙方合作关系。其它可以参考税局文件。
4)、乙方在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时以甲方公司帐号汇给招标方的,招标方在退还时可以退回甲方公司帐上;如乙方是以现金交给招标方的,请自行找招标方退回,不得退回甲方公司帐户,如确需退回甲方公司帐户的,甲方需扣出税金(6.39%)后再把余额退还乙方;乙方在投标时询问清楚招标方是以什么方式退回。
5)、监督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6)、监督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情况;
7)、监督财务及资金收支情况;
8)、监督应缴纳各项税金和规费情况;
9)、在行使3)—8)条监督管理权中,如发现乙方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经营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经营管理权,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各项合同条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因乙方未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一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如产生法律纠纷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不得冠用甲方名称从事非法及侵权行为和有损于甲方声誉的活动,否则将承担一切名誉赔偿及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4)、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税金及规费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要甲方派管理人员到现场,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并增加管理费比例。
5)、乙方在该项目合同签定后,第一时间(最迟一周)要提供一份该项目的方案,包括效果图、动画、预算书、材料清单(可提供电子版或现成资料)、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用于建档。在竣工验收后,将验收报告、竣工图、移交单、夜景实拍照片两张,交公司办公室存档。否则财务将缓付工程款并按每天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6)、接受并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制度,每周按时上报《工程施工安全考核周报表》和《工程施工进度周报表》。
7)、如投标须支付保证金的须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公司财务部门,否则将可能因投标保证金办理不及时引起的废标、流标。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通常情况为:一年签一次)。
六、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一年内有效,不再为单个项目签订协议。期间的合作项目,均通过《合作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进行登记,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七、其它
1、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间如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
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说明:附件一、附件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乙方: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担保人(介绍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大明集团(香港大明集团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旗下,内地三个主力公司资质情况
深圳市默思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照明专项设计乙级
深圳市粤大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资质:1、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一级
2、照明专项设计乙级
深圳市可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建成的LED灯具专业工厂。
大明集团商业模式的三种解读:
1、默思设计为前锋;粤大明工程为中锋;可耐科技为后卫。三维立体照明运营系统
2、默思设计+粤大明工程+可耐科技+金融服务
3、输出:品牌、设计、技术、产品、服务
附件一:
合作项目备案登记表(手填版)
附件二:
投标协议书 篇3甲公司(全称): 乙公司(全称):
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成联合体,实施、完成 合同内容。现就下列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1. 为联合体主办人, 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
2.2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按内部划分比例具体实施;
2.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2.4联合体内部各自按下列分工负责本项目施工工作:
主办人()承担本工程的 施工,联合体成员( )承担本工程的 施工。
2.5联合体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联合体主办人应将本协议书各送交发包人。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各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后自行失效,并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5.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一份;副本一式陆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章)乙公司名称: (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年月日
投标协议书 篇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的经销品种委托乙方参加《201 年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购配送招标》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产品:
2、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协议产品的资料申报、信息核对、信息澄清及药品的报价工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协议产品的产品竞争情况;产品的优劣势;在全国市场与竞争对手的投标、中标情况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学术资料、产品宣传彩页、宣传幻灯片等;
3)、甲方的投标报价应和乙方充分协商后进行报价,由于甲方随意报价或错误报价造成的产品落标,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产品中标后,甲方授权给乙方的销售区域为: ;
3、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负责甲方协议品种的产品宣传工作;
2)、乙方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的投标分析和报价工作;
3)、乙方做好甲方授权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
4)、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报价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外透露;
4、双方其他协议约定事项:
5、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仲裁。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订人:
日期:
乙方(盖章):
签订人:
日期:
解读2016年珠海房价楼市限购政策细则
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建筑市场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比如说建筑市场公开、公平竞争程度提高,建筑成本下降,质量、效益总体水平上升,建筑领域腐败现象得到遏制,建筑队伍初步实现了优胜劣汰,并涌现了大批竞争实力强劲的建筑企业。但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招投标市场,施工企业在深化改革和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存在问题
投标严重浪费,加大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不必要成本。由于国内施工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容纳大量劳动力,由于一些施工企业通过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比其他行业更高的利润,造成建筑施工队伍一度膨胀,建筑市场长期以来供求关系失调,建设项目远远满足不了建筑施工队伍的需求。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客观上数量很多,蜂拥而上;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某些招标机构利用招标会卖招标文件增加额外收入而降低投标门槛所致。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都是从勘测设计或立项就开始跟踪,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立关系,跟踪的时间短则几个月,长的甚至几年,然后从网上获取招标信息,着手准备资格预审资料,参加投标报名,到购买标书,进行现场和市场调查,组织编制文件。参与投标中能中标的施工单位往往是几十家或上百家之中的一家,未中标的单位一切工作都付之东流。首先在费用上,施工单位每年用于开发投标的费用(含人力等成本)不低于年度新签中标合同额的5%;其次,投标单位为了突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盲目攀比,拉高投标文件制作的外观质量,投入高精尖的办公用品不算,甚至用烫金等极尽奢华的包装手段,这种投入,由于施工单位投标都是广种薄收,绝大多数单位的投标文件是要作废的,相信招标机构和投标单位如果不及时清理这些投标文件,恐怕已堆积如山了。这是投标单位投入大量人力成本和办公管理成本的后果,最后形成大量制作精美的废品。施工单位在投标工作中投入大量无效成本,实在也是无可奈何。
重揽轻管趋势严重,现场安全、质量事故屡有发生。对施工单位而言,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要确保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能否确保施工|考试|大|任务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企业***的主要精力只能放到任务承揽上,不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开发,而且还要有三分之一的副职领导去跑市场,才能保证在投标的竞争中捞到一根针。在建筑市场惟恐漏掉每一个招标机会,创造条件频频参与投标;不仅大部分企业领导要抓任务承揽,每个施工单位还要建立起庞大的开发任务机构,集中企业30%甚至50%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照信息部、市场部、技术部、综合部分工,完成从信息跟踪到合同签订的一系列投标过程。施工单位主要的施工技术管理力量都投入到任务开发和投标工作上,在施工企业本来就人才普遍匮乏的情况下,现场管理技术力量十分薄弱,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层次普遍降低,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到现场,缺乏有经验的老师指导,人才培养拔苗助长。施工企业现场人才缺,人才培养难,造成现场管理水平下降,频频发生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从而使市场信誉度降低,难于承揽到工程任务。施工企业越难承揽工程就越增加开发承揽任务的力量,陷入恶性循环,重揽轻管趋势愈演愈烈,这种状态下,要保证项目现场管理的水平,企业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建筑价格出现背离价值的现象。产品的价格应由市场来决定,但建设单位为防止建筑企业利润率过高和遏制腐败,普遍取在统一预算编制办法并降造10%~20%不等的基础上,按最低投标价中标。由于建筑市场本身处于供不应求的不平衡局面,为争取得到工程,投标单位往往盲目压低投标总价求得中标,这样确定的建筑产品价格,并不是建筑市场供求主体的平等真实意愿,很难说能符合价值规律。实际上,最终生产出的建筑产品也背离了建设单位的初始意愿,不是结算价格大大超出原中标价格,就是产品(内在)质量水平下降。更不可取的是施工单位承接了超低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后,不是集中精力搞好现场管理,而是千方百计做好设计、建设和监理等单位的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办理追加索赔,实现保本甚至盈利的目的。由于供求关系不平衡,基本上由一方确定建筑产品价格,不仅背离产品的实际价值,而且直接影响建筑产品的质量,严重的甚至留下了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隐患。
要求施工单位出具的投标和履约担保,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现在在招投标工作中,建设单位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银行授信保函等。从积极意义上看,推广这一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设单位的投资建设风险,金融机构也扩大了营业业务,增加了收益;但从潜伏风险的角度看,目前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施工单位在投标中标阶段要提供10%至30%的各种保证金和保函,只有通过向银行借贷和申请保函来解决。银行对投标单位申请借贷或保函出具的担保物或反担保单位,在国内还没有建立起连网核查的系统,留下了担保物多重担保或反担保单位多地区、超能力反担保的漏洞。对信用好的施工企业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反而给能力不足、信用差的施工单位提供了制造虚能力和信用证明的可乘之机,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新增的业务风险。
解决办法和措施
充分发挥资质门槛和监管机构的作用,降低招投标成本。自2001年7月1日施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后,建设部以及各级资质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标准,重新对国内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施工业绩、施工能力、信誉进行了审核和资质等级认定。具有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应该是已具备承包相应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工程的企业,也就是说,现在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所做的一系列投标工作及投标文件编制,广义来看,很多仍是在重复做资质申报的文件资料,其中理论上比较有价值的施工组织设计,也是针对投标而非针对现场施工而作,由于编制的目的不同,实际上也失去了对现场施工的指导意义。即使招标单位组织的评标工作,也是在重复做资质审核机构的类似工作,而且,现在的标书多是洋洋万言,越编越厚,外表精美,内容雷同,相信从专家库中抽出的评委们,根本没有那么多时间去一一审阅。象这样耗费大量和费用的重复评审,完全可以发挥资质证书和资质监管机构的作用,只要招标文件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即可视为已具备施工资格和能力,可以参与工程项目的竞标,不需再编制投标文件,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节省不必要的重复费用。
推广深圳、珠海摇珠办法,简化招投标程序。国内大部分招标机构都是用由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公开开标,组织专家评标的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其中投标文件又按经济标和技术标分开评分。这种方式,一方面没有发挥资质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和对资质证书的认可;另一方面加重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成本负担。深圳、珠海目前用的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可报名参与竞标,经审核后对参与竞标单位摇珠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投标方式,引来了一片叫好声。这种做法,既节省了招投标成本,又更具有公开、公平性,同时也从办法的设置上进一步抵制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建立建筑产品价格评定中介,使建筑产品价格合乎价值规律。建议招标机构原组织的专家评标组将工作重心转移,将以前重点对技术标和经济标进行评议打分转移到对该工程项目价格的确认。招标单位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概算,委托有相应资格的预算编制机构或中介机构根据市场价格编制施工预算,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将建筑产品的定价从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中分离出来,减少关联性。再用摇珠的办法确定施工单位,使建设、设计、定价、施工、监理、使用单位相对独立,使之更符合市场运作的规律。
以信用评价机制扭转重揽轻管危机。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问题,建筑市场的供求主体都要作出努力,施工企业要提高认识,认识到这种短期行为可能导致最终失去市场的严重后果,彻底扭转重揽轻管的做法;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也要改进招标办法,建立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在简化评标程序的同时,除审核资质资格外,应增加信用等级淘汰机制,促使施工企业搞好现场管理,通过现场管理建立市场信誉,通过不断提高自身信誉等级赢取市场,使建筑市场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此外,要求施工企业提供投标保证和履约担保对金融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可以通过对施工单位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来规避。如果招标机构能将不具备工程承包资格、没有信誉的施工企业先行挡在门槛之外,而中标的单位都是有资格、有实力、有信誉的施工单位的话,金融机构为之办理和保函业务的风险就可以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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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的招投标市场中,有那些限制于投标人的条件、有什么特点。请各位在珠海熟悉这方面的热心人士帮忙下
2016年珠海房价楼市限购政策细则(解读)
继深圳、广州等城市之后,珠海出手调控楼市了!刚刚,珠海市府办发布珠海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经珠海市同意,自2016年10月6日起,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加强土地出让监管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规模和节奏,防止区域分化拉大或出现局部区域过热,加快“城市更新”的步伐,进一步保障住房供应量,平衡市场供给。
强化土地购置资金的监管,提高竞买土地保证金的比例,企业和个人竞买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50%。
“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
二、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落实新出让土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配建面积不得低于住宅建筑面积10%,产权无偿归所有,主要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技术和技能人才住房问题。
落实“十三五”住房保障专项规划中126公顷保障性住房储备用地总量供给,已建成或在建项目加快配租(配售)或建设工作;未建设的在2016年底前完成选址落地,各区(管委会)要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加快推进建设,着重解决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夹心层”住房问题。
三、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自即日起,我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1.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记录、但申请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
四、完善商品房交易价格报备及信息公开制度
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没有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属于现房销售的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预售许可证核发的十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在售楼处将信息和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予以公开;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中,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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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第五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三)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四)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或向该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该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
禁止具有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禁止同一项目负责人或相关技术负责人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五十二条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同一专业或类别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五十三条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签订由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责任。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人中标的,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之后,不得再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人进行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四条
联合体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获得通过之后,联合体投标人组成的任何变化均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变化之后的联合体投标人竞争能力降低或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五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指定一名主办人,授权主办人代表联合体投标人各方负责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主办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的授权文件。
第五十六条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主办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及条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当中提交的业绩、信誉文件,应当同时附上可以提供查询的有效****。投标人未有按照规定附上有效****的,有关业绩、信誉文件将被拒绝。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必须来源于投标人账户。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点、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文件除外。
第六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部分文件、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确定中标人之后再参加投标;
(三)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员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地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相关规定参与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违反规定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违反规定将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违反规定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五)招标人预先确定中标人;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十七条 物业的使用应当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房屋使用、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面标高;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共有部分,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将厨房间、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四)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五)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物业;
(六)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厨房间改为卫生间;
(八)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抛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
第七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业主可以按划定的地点依序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车或者作其他用途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人民的有关规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特别保管要求的,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安装室外设施,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用于可能因装饰装修活动对物业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造成损坏进行赔偿的保证。装饰装修活动结束后,未发生前述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发生前述行为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三十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以及安装活动进行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之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属于正在实施的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装修装饰虽已完工,但是危害到他人居住安全或者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违法装饰装修,扣押有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设备。
第七十六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
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获取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共有部分建筑物的比例确定。
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
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物业日常维护责任及范围。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
第七十九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照明、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八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自行承担。
第八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一事一筹、专款专用、业主自付的原则,按照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份额承担,对维修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倡业主以逐月缴纳或者其他方式先行筹集物业维修费用。
可以依法制定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部分共有的物业,由共有部分的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共有部分建筑面积的份额共同承担;
(二)全体共有的物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份额共同承担。
第八十四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全体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有部分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有部分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决定作出后,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担维修费用的业主必须服从维修决定,承担费用,不得以放弃利用或者使用为由拒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八十六条 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筹集维修费用;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部分共有人推选的业主代表负责筹集维修费用。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意见的征集和物业维修费用的筹集,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业主代表负责。
第八十七条 需要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由共有部分业主自行决定用何种方式确定维修方。
第八十八条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应当制定物业维修方案,明确维修费用的用途及数额并向业主公布,费用的使用受业主监督。
第八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十条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因维护物业共有部分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其他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因正当维护物业需要,必须进入物业专有部分的,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无理阻挠维护或者监督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第九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物业维护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拆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购买房屋的方式继续承担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责任。
第九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完善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在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安装独立计量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交接查验中发现问题的责任的。
第九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以业主委员会身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的。
第九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未按时退还装修保证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对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安装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的。
第九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的数量、单价、金额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且不合理分摊有关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价格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市人民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规程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中有关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车库,是指规划批准用于停放汽车,层高二点二米以上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车位,是指车库内划定的具体停车位置。
本条例所称物业专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独立所有,由业主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共有部分,包括物业部分共有部分和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是指属于部分业主共有,由部分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
第一百零四条 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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