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油价补贴政策_深圳油价调价
1.深圳买新能源车补贴政策
2.深圳要求中签者买燃油车30万起步,为何会这么规定?
3.购车/加油/上牌政策 拥抱2023新的变化 汽车新政盘点
4.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5.深圳电动车补贴政策2022
可以。
深圳市各区发布的购车补贴未规定跨区人员不可以申请。如:居住在龙岗区的市民可前往龙华区购车补贴政策规定中的企业购车,并且可申请龙华区的购车补贴金额!
不过,购买的车辆、申请人信息、购车发票和行驶证注册日期都要在该区规定的范围之内,具体的申请条件,需要以各区政策细则为主。
一、深圳市有哪些补贴可以领取?
1、个人补贴方面:
个人方面补贴包含人才补贴、技能补贴、入户补贴、就业补贴、学位补贴、儿童成长补贴、租房补贴、购车补贴等等。
入户补贴:
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入户深圳后可向申请住房补贴:
本科生1.5万元,硕士生2.5万元,博士生3万元。
补贴一次性发放,只要在深圳有交社保,且社保关系仍在本市。
部分区补贴翻倍:龙岗区、盐田区、龙华区、宝安区额外补贴本科1.5万,福田研究生追加1.25万
2、企业方面:
企业补贴范围包括首次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社保补贴、房租补贴几个大类,深圳每年会有很多创客创业方面的赛事,参与的企业获奖的话也可以申请创客补贴、申请国家高新企业也有补贴、包括一些软件著作权、专利之类的均有补贴可领取。
二、补贴:
1、人员的补贴: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租金补贴、基层就业补贴、吸纳贫困人口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等等,每个企业都会有的。
2、企业项目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高新技术认定、专精特新、首次贷款贴息、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小升规补贴、示范中心等等几十项,无论是初创企业还是大型企业,总有多项适合企业的。
3、企业经营改造:技术改造、大型设备买卖、首套设备购买、智能智能制造、两化融合、专利产业化、疫情后的各种扶持政策补贴等等。
4、平台投资补贴:创新平台建设、电商平台、科技创新平台、文旅建设开发、农村旅游开发、制造业建立等等都有相关的专项资金扶持。
综上所述,深圳补贴上可以进行异地领取。主要符合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步骤领取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买新能源车补贴政策
2月21日,我们从深圳市发改委官网获悉,日前,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细则》指出,至于在具体补贴上,根据地方财政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3种情况执行。其中,第3种情况提及“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其他2种情况分别是,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在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深圳要求中签者买燃油车30万起步,为何会这么规定?
法律分析:2020年6月11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对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政策支持。
法律依据:《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 一、 放宽个人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允许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及持有效身份证明并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申请深圳市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所需指标在深圳市2020年度新增小汽车指标中落实。暂停实施非深户籍人员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及外国人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限制。
购车/加油/上牌政策 拥抱2023新的变化 汽车新政盘点
因为要刺激消费,拉动汽车消费升级。
现在要求中签者买燃油车30万起步是为了刺激消费,拉动当地GDP,也想让汽车消费升级,消除疫情对汽车行业的不良影响。但这个政策的出台也有不同的声音存在,有些人选择摇号买车,就是想购买到价格更划算性价比高的车型,现在把燃油车的价位定在30万以上,会阻挡很多人的购车脚步,也会打消他们参加消动的积极性。
深圳释放了4万个新增普通小汽车的指标,但对参与摇号的申请人提出了具体条件,报名参加摇号活动的人需要通过资格审核,而且所购买的燃油汽车价格要在30万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含税价格为准,而且购车时间应该在规定时间之内,购车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应该与燃油车销售企业一致,其他渠道购买的燃油车不能参与这项活动。
深圳释放汽车牌照能刺激当地消费,更能拉动汽车消费的升级,而且能提高当地GDP。随从这个政策出台的,还有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可能当地提高燃油车的门槛,为了让更多人去购买新能源车,鼓励消费者购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新能源小汽车,通过常规方式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指标能享受的财政补贴超过20万的新能源汽车,每辆补贴1万元,通过专项指标购买新能源汽车则能获得更多的补贴。
深圳市放汽车牌照以后会增加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因为30万以上的燃油车和几百万块钱的车辆占据的空间是差不多的,都会占用车位资源和土地资源,所以在同样的背景下引导消费者购买价格更高的车型也可以理解,因为这些车辆的售价越高,累计产生的零售额更高,对深圳的GDP贡献更大。
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易车原创?每年的年初对于车主或者准车主们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时间点,新的一年往往伴随着新的市场环境和新的政策,那么2023年,有哪些新的变化在等着我们去拥抱,这一年的新政策对于大家购车、上牌、用车生活又有哪些影响?本篇文章和你说道说道。
新能源汽车取消国补/免征购置税
聊到新政策,首当其冲的当然是一直受政策影响的新能源汽车了。2021年的12月31日,工信部、发改委就发出了《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点明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这意味着如果你购买一辆主流续航水平的纯电动车,可能会多花1.26万元,插混/增程式电动车多花4800元。
同时伴随着很多新能源车型的官方指导价上涨,可以确定的是2023年购买大多数新能源车的花费肯定是要比2022年更多的。
当然,新的一年取消的只是国家补贴,各个地方政府的补贴还是由各个地方决定。
譬如重庆两江新区2023年1月1日-3月31日个人消费者在两江新区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车(绿牌),可提交申报材料申请2000元补贴,限额10000名;北京昌平区发放1000万元汽车消费券;在深圳在宝安区参加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单辆小汽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可申领5000-20000元不等的购车补贴,再加上以旧换新的置换补贴,总体最高能达到25000元。其余诸如浙江、河南、河北等地也有相关的购车补贴政策,大家在购车之后可以先咨询关注。
除了补贴政策的变换,对于新能源汽车来说另一个重要政策是免征购置税政策,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将继续延续这一政策,目前我国车辆购置税的计算公式为:减免金额=10%×[发票价/(1+增值税率13%)]。而按照目前主流新能源车的售价来看,这一政策能够为大多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节省上万元甚至数万元。
上海取消插电式/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免费牌照
除了购车时候的花销是最直观的变化,另一大重要的变化是对混动车型的牌照政策。根据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凡是购买插电混动汽车(含增程式)的消费者,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也就是说,除了纯电电动汽车外,其余车型都将按照上海车牌竞拍的方式来获取牌照。
而此前,所有新能源汽车的牌照发放都采用专用牌照的方式,无需竞拍,按照正常买车的程序,就可以申领牌照。该政策从2018年开始实施后,上海市新能源汽车销量飙升,毕竟对于上海、北京、深圳这样的大城市来说,在限牌政策下想要获得路权价格是十分不菲的。
这个政策最直观的影响当然就是上海地区的插混车型销量,上海的新能源汽车发展一直领跑全国,无论是市场占有率还是渗透率都比较高,随之而来的便是交通压力、基础设施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取缔不那么“纯”的混动车免费牌照就是意料之中了。
尽管这一政策目前只有上海出台,但是上海是新能源汽车板块的政策试验田,对新能源汽车管理政策具有风向标作用。
而北京一直都没有对插混车型制定照顾政策,一线城市中广州、深圳也在酝酿这一政策中。所以如果该政策在全国大面积推行,那意味着那些希望购买插混车型的消费者将面临更大的阻力。
购置税减半取消
去年五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事实上在新能源补贴、免购置税政策以及燃油车购置税减半政策的多重影响下,2022年下半年我国乘用车市场是保持增长的。我们也能从政策中看到,针对的是主流的价位区间,销量最大的30万元/2.0L排量以下的燃油车型,以一台普通的15万元燃油车为例,购置税方面可以省到6645元。
到了2023年1月1日之后,这一政策还没有发出延续的通知,再加上如今疫情陆续放开,接下来是否会重启这一政策或推出类似的举措,我们认为还是需要观望接下来第一季度燃油车的销量情况。
不过同样的,大家也可以多关注各大厂家针对购置税减半推出的一些补贴举措,详细的我会再出一篇文章盘点各大品牌、厂家针对这一政策或者新能源国补取消而推出的优惠政策,大家可以关注。
二手车新政:限制频繁交易
2022年7月5日,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这一政策如何解读呢?简单来说就是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名下持有时间不满1年的汽车有三辆及以上的,一年内只能卖两辆,第三辆车(含第三辆)开始开不了交易发票,也无法进行交易过户。若想要进行过户交易,则必须在名下满一年以后。
假设你在2022年购买了3台二手车均不满一年,那你只能卖掉两台,第三台必须满一年之后才能交易。
对消费者的影响主要集中三点,一是新政实施后,二手车经销会产生一笔增值税的费用,这笔费用最终应该会嫁接到购车消费者的成本中。其次,对于热衷于玩车的消费者们肯定会受到一些影响的。
最后就是个人对个人的二手车交易形式将会降低,且幅度较大,以二手车经销商卖给个人的交易形式成为主流。这一新政某种意义上也是为了规范二手车行业,遏制二手车行业的乱象。毕竟个人对个人是很难找到维权主体的,也更容易遇到维权踢皮球的现象。从短期来看,二手车交易可能会有所下滑,但长久来看是有利于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
国六B汽油全国上线
随着国六B排放标准的全国实行,2023年1月1日起,全国的加油站也将逐步更换为国六B汽油。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印发,提出“十四五”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了此目标我国不断推进油品改革,直到此次切换国六B汽油,也是为了达成环保目标。所以国六B汽油的最大好处是更环保。
当然,目前网络上也有针对国六B汽油的一些谣言,譬如国六B汽油将添加20%的乙醇,变成名副其实的乙醇汽油;国六B汽油的保质期短,只有30天;国六B汽油贵,油价上涨等等。
事实上目前我国点燃式发动机燃料是有《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两个标准的,所以也有国六B汽油和国六B乙醇汽油两种,而针对现有的车用乙醇汽油,乙醇含量要求均为10%±2%,并无变化。所以,传言国六B汽油将添加20%的乙醇纯属无稽之谈。
其次是国六B汽油保质期的问题,上一段提到点燃式发动机燃料目前有两种,即国六B汽油和国六B乙醇汽油。前者是不含有乙醇的,在实际使用中由于汽油在密闭环境中稳定性较好,正常情况下不用考虑保质期;而后者乙醇汽油虽然确实因为亲水性会导致在长时间潮湿环境下静止可能会引起分层,但也不止30天,一般3个月没有问题。
目前我国只有东北三省、河南、安徽、河北、山东、湖北部分城市、广西等地使用乙醇汽油。而随着国六B汽油的全面实施,原本供应车用汽油的地方,继续供应国六B汽油。原本使用乙醇汽油的地方,也会升级到乙醇含量仍为10%的国六B乙醇汽油。
最后是国六B汽油的油价问题,这点其实很容易分辨,目前并没有看出因为更换国六B汽油而导致明显的油价上涨问题,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燃料技术及润滑剂标准检测研究室副主任赵杰在某次采访中也表示:“国六B汽油零售价格仍按原质量标准价格执行,不会因为油品质量升级而变化,石化行业承担了质量升级导致的成本上涨,油品价格随国际油价波动”。
当然,这里也需要提醒大家,无论是现在的国六B标准还是之前的排放标准,乙醇汽油中的乙醇是一种有机溶剂,会有很小的概率会溶解发动机积碳而导致管道堵塞。不过如果是新车不用担心这种情况,老车注意积碳问题即可。
全文总结:2023年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汽车市场的政策变化还是挺多的,其中有直接涉及大家购车费用的政策,也有汽车后市场的变化。汽车市场仍旧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单价高、体量大、就业岗位众多,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影响最大的或许就是补贴、购置税和上牌的政策变化,如果您想要购车的话不妨多了解了解品牌、地方有没有更多举措,或许无形之中能省下一大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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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内部分来源于网络
深圳电动车补贴政策2022
电动知家消息,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财政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正式文件如下: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一)申请条件
1.对车辆的要求。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3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超过两个批次。参照《关于开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有关要求,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具体信息;
3.当批次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
4.?当批次车辆购车合同、销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行驶证复印件;
5.?当批次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的确认函;
6.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7.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创新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深圳市销售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进行核实,并就申报车辆在生产、验车、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一致性问题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车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车辆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一)申请条件
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4.由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5.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
6.当批次充电站(桩)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7.当批次充电站(桩)消防手续办理证明文件;?
8.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9.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书;
10.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现场核实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财政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实。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充电设施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充电设施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计提一定额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在完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有关规定申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四、补贴资金下达和拨付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织预算执行和申报转移支付。
(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年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按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结果督促各区(新区)有关部门改进资金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等规章和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数值不一致的;对由于产品质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按型号暂缓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
(二)加快完善信息监测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加快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六、其他
(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完成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以及按专项计提回收处理资金的动力蓄电池。申报主体原则上须在达到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二)本细则实施后,符合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其申请、审核及拨付手续。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流程,并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同意后发布调整后的规定。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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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类别及标准
按照办理登记的小汽车指标获取方式,补贴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补贴。使用通过常规方式申请的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或更新指标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以下简称“车辆价格”)10-20万元的补贴0.5万元/辆;20万元以上的补贴1万元/辆。
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居民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纯电动小汽车或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仅限于办理在深圳市行政区(新区)内购买的新能源小汽车新车注册登记。补贴同上。
(二)第二类补贴。通过市交通运输局专项摇号活动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仅用于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如用于办理新能源小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仅限于在深圳市行政区(新区)购买价格10万元及以上的车辆。其中,价格10-20万元的补贴1万元/辆;20万元以上的补贴2万元/辆。
(三)第三类补贴。通过放宽申请条件方式获得的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仅限于办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5批及以前),且车辆动力蓄电池组总能量≥35kWh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小汽车” 新车注册登记。对搭载开源鸿蒙系统及其商用版本的车型予以补贴,标准同第一类补贴。
二、申请期限
(一)补贴期限: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各类补贴总金额均受预算数额限制,先到先得,如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将另行公告结束日期。
(二)申报期限: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本补贴资格。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新区)内购买新能源小汽车并上粤B车牌的个人消费者;
2.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车辆购置条件。
申请补贴的车辆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小汽车。
2.在深圳市经营纳统的汽车经销企业(简称经销商,名单参见附表)购买的新车,且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3.购车合同签署日期、购车订金凭证日期和发票日期均在补贴期限内,且发票日期在购车合同签署日期、购车订金凭证日期之后。
四、申请方式及资料
次补贴采用线上申报方式。自2022年7月1日起,申请人可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等平台登录“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申领系统”,在线填报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深圳市小汽车个人指标证明文件;
(三)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购车订金凭证(POS小票、银行转账凭证或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等),现金支付购车订金的或手写收据订金凭证的,不在本次补贴申报范围;
(五)购车合同;
(六)新购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七)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需在深圳市相关银行开户);
(八)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公证翻译本。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市交通运输局取得有效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
(二)申请人在经销商处购买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申请人通过市交通运输局专项摇号活动获得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以及通过放宽申请条件方式获得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购买的新能源小汽车是否符合上文“申请条件”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有关确认方式另行发布。
(四)申请人在市公安交警局使用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申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六、其他
(一)申请人应为车辆所有人,相关车辆指标证明文件、购车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行驶证及银行账户所有人需属于同一人。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
(三)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经销商应向消费者准确介绍所售车辆对本实施细则的适用情况,对误导欺骗消费者或恶意串通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申请人办理补贴申请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六)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仅能享有1次且1辆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本细则的实施不影响省、市、区其他消费补贴政策的获取。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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