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价格最新今天安徽走势_石油价格最新今天安徽
1.海湾石油什么时候进入安徽
2.2019年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安徽电费收费标准2022
中国安徽经济展望和宏观调控政策取向
1.以“保增长、促转型”为宏观调控的基本取向
当前,价格上涨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但从国内农产品价格走势、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次贷危机后国际货币流动性变化趋势和美元汇率走势等因素看,我国控制物价上涨有了更加有利的国内外环境,控物价的政策效果2009年将进一步显现。与此同时,次贷危机对世界各国实体经济的破坏作用不断加剧,我国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已经从出口部门向内需产业传导,从沿海地区向内地传导,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传导,一些地区和行业增长速度回落过快,经济过快下滑的风险在逐步增大。建议2009年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作为宏观调控首要政策目标。之所以要将“保增长”和“促转型”并列为首要政策目标,是因为我国当前经济运行中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同样突出,解决当前经济困难不仅需要总量政策的适度放松,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才能重构中国经济增长新活力,重获中国经济新的国际竞争力。将“保增长”和“促转型”并列为首要政策目标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国应对复杂形势的思想和行动,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发展积极性更好地引导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防止为保增长重走粗放型发展老路。
2.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建议2009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同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时所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这次不仅要扩大政府建设投资,由政府配置资源来集中力量办大事,更要强调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通过减税费降低企业成本和居民负担,增强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积极性。
加大对结构转型的财政支持力度,建议2009年在全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促进企业设备装备更新。在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过程中,会刺激投资增加,有利于资本的形成和促进经济增长。根据我们利用CGE模型测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一年,名义总投资增长率提高2.25个百分点,实际总投资提高1.16个百分点,且对投资的促进作用呈逐年略有扩大的态势。投资增长率提高将导致整个经济产出增加和经济效益提高,可使名义GDP增长率将提高 1.22个百分点,实际GDP增长率将提高0.86个百分点,这种影响在未来十年都保持基本稳定。模型模拟结果显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一年,就业劳动力增加约200万人。增值税转型对就业有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使得企业资本投入增加,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会带来企业产出增加,带动劳动力就业增加。结果表明产出增加对就业促进效应大于投资增加对劳动力的替代效应。要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公益性科研机构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的支持力度,支持国内重大装备制造业振兴和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开展企业创新风险投资试点,为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议2009年中央长期建设国债发行或预算内投资规模扩大到2000亿元,重点用于灾后重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减排和结构升级等产业发展项目、支持“三农”项目等,采用银行配套贷款、吸收民间资金入股等办法,扩大国债投资带动作用。
3.实行灵活审慎的货币政策,增强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2009年我国货币流动性局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既可能因为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使国内金融机构对国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盈利前景预期转坏,普遍出现“惜贷”现象,同时国际“热钱”大量撤出,造成我国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交易量大幅萎缩,突然由流动性过剩转变为流动性不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严重短缺;也可能因为中国经济表现明显好于其他国家从而国际“热钱”继续大量流入我国,延续我国这几年一直存在的货币被动投放局面,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面对不确定性,实行紧缩或扩张的货币政策都不适宜,因此建议2009年实行灵活审慎的货币政策,货币当局要根据货币流动性变化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利率,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率控制在16%~17%,取消信贷额度管理,重点加强信贷结构引导,在重视中小企业贷款的同时,引导资金向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和国债项目配套倾斜,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在促转型中的独特作用。
4.加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投资,稳定房地产市场
前几年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超出了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出现调整实属必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要以改善供给结构和满足自住需求为导向,既要促进房价的理性回归,也要防范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导致市场过度调整。改善供给结构,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的土地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供给,大中型城市要扩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金融机构应对在施房地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对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贷款,稳定房地产投资规模,保证在施房地产投资项目正常施工和竣工,防止因资金链断裂而出现大面积“烂尾楼”现象。要允许房地产上市公司和其它优质房地产公司通过企业债券市场筹集资金,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兼并重组。前期出台的提高住宅交易环节税反而增加了购房人负担,应当及时取消。建议减免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给予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房优惠贷款利率,吸引居民在房价回落到合理水平时踊跃入市。
5.完善消费政策,进一步挖掘消费增长潜力
要深化全党对扩大消费重要性的认识,未来中国经济的新增长点必然在13亿人民的消费需求,经济结构转型最重要的方面是需求结构从主要依靠外需转向主要依靠城乡居民消费升级。要从宏观收入分配环节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建议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到3000元,免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派发红利的资本利得税,其它向城乡居民征收的各种税费要全面清理,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减轻低收入者税负,增加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财政支出要向城乡居民倾斜,增加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义务教育、养老金、保障性住房、农村公路和城乡消费性基础设施的支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实行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城乡就业,落实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政策,根据物价水平变动提高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和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完善消费税制度,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体育等服务性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6.完善外贸政策,帮助外向型企业渡过难关
建议稳定人民币汇率,减弱人民币升值预期,消除次贷危机对我国出口的汇率传导机制,避免汇率成为美国转嫁危机的政策工具。次贷危机恶化后,发达国家未来的贸易壁垒会更多,贸易保护措施会更加频繁使用,中外贸易摩擦也会进一步增加。为此,中国政府和企业应有预见性地做好应对措施,务实、有效化解中外贸易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有必要,还可联合其他相关国家,在WTO框架下联合抵制发达国家可能出现的通过贸易保护向国际社会转嫁危机的做法。可细化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不同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含量,对纺织轻工行业的鼓励类产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重点支持自主品牌产品与高技术附加值产品出口,提高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增加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自主性国际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要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在资金、技术上予以一定支持,帮助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渡过难关。继续严格控制粮食、化肥、钢材、煤炭和焦炭等“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努力扩大重要资源、先进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
7.抓住有利时机,理顺资源能源价格
当前,国内农产品价格上涨压力逐步减轻,国际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全面回落,为我国理顺资源能源价格、改革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提供了有利时机。要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下决心适时推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快电价改革步伐,促进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主要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当前电煤、成品油、供热等由价格引发的供需矛盾,做好电力、煤炭、成品油、供热等供给保障工作,从供给面保障生产生活正常秩序。要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抑制不合理需求。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8.合理利用外汇资源,整合国际资源为我扩大内需所用
我国外汇储备充裕,但人均自然资源相对不足,许多资源的对外依存度高,我国前期在国际产品定价权上常常处于被动局面。这次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资产价格调整,正好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整合的机会。未来我国扩大内需所需要的资源量巨大,而发达国家这次无限制向金融市场注入货币流动性使我国外汇资产有长期贬值的可能性,必须抓紧机会将外汇货币资产更多转换为战略性资源资产。应通过收购拥有石油资源、矿产资源的国际企业股份甚至获得相对控股权来提高我国资源保障的可靠性,增强我国在重要资源国际定价的话语权,将外汇货币资产更多转换为实物资产,为我国扩大内需提供长期的资源供给保障。
海湾石油什么时候进入安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保障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液化石油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燃料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体。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和液化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营业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称非营业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营业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非营业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液化气、不向社会销售的单位。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液化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用户;单位用户是指液化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用户。第四条 液化气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本省液化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液化气工程的建设管理第六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以下称液化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根据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经营性质,按照下列审批程序报批后,办理基建手续:
(一)属营业单位的,须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二)属非营业单位的,须向所在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第七条 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第八条 液化气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营业单位的液化气工程,由省建设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非营业单位的液化气工程,由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液化气工程的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供应单位自身积累外,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用于液化气工程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液化气供应管理第十条 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本地区液化气发展规划;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液化气;
(三)有符合标准的贮灌站,或有在本省定点贮灌站灌装液化气的供应站;
(四)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防炎、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七)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应根据液化气供应单位的经营性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分别由省建设厅或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营业单位,由省建设厅发给《经营许可证》;非营业单位,由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自管许可证》。
省建设厅和行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分别向劳动、公安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槽车使用证、危险品准运证和营业执照。非营业单位凭《自管许可证》申请办理槽车使用证和危险品准运证。第十三条 液化气生产单位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第十四条 液化气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本省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订立供气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保证供气。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须提前一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气源情况制定的用户发展计划,必须报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备案。
2019年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8年9月。根据查询天眼查app得知,海湾石油是全球知名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其业务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海湾石油入驻了多个城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潜力,海湾石油的入驻也将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带来重要的推动作用。
安徽电费收费标准2022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烯气(以下称管道燃气),是指由管道输送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省建设厅是本省管道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行为的权行。
第二章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设计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 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逐步更换。穿越铁路、沟涵、河流、桥梁及城市道路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有保护套管。使用新型管材,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通气作业的范围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人员对管道燃气设施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位置设置明显统一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未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二)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管道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经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进行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工程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器具(含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所在市、县燃气的使用要求;按规定应报省或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器具,报经认可后方可销售。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并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
第四章 管道燃气供应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热值、杂质含量等)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原设计指标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质量、压力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根据燃气发展计划或气源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增加用气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范围的降压作业。如需停气、降压,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突发事故除外);恢复供气也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维修零部件价格和其他各项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相应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的动火作业,应事先填写动火作业申请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行署、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它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均有义务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发生管道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并在不影响事故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暂停供气: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使用燃气费用的;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的;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的。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实际损失价值1至2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建设或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程序报经批准,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规定范围的降压作业,或未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的……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和燃气管道及其附件。
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办用于本单位生产使用的燃气,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管理;供应本单位职工家庭生活使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电力最新收费标准介绍:无论是农村用电还是城市用电,大部分地方都有三个等级。第一级为210度以下用户,电费每度0.59元。第二级是210度以上400度以下用户,电费比第一级多0.05元。第三级是400度以上的用户,电费比第一级多。0.3元是0.8元中的一次。2022年,电价一次不固定。现在很多地方都开始试行阶梯电价,就是按照用电的等级来确定电价。
第一档电量:不超过2千瓦时,电价标准保持现行价格不变;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实行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第二档电量: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高0.05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高于第一档电价0.3元/千瓦时。电价不统一。我国城镇居民用电量一般是0.5元一次左右,工业用电更贵,农村电价更贵。中国不同地区的电价并不统一。中国城市居民的普遍电价为每千瓦时0.52 -0.62元。工业用电稍微贵一点,每度电0.86-1.80元。另外,还有租房的电价。很多外出打工的人租的房子,电价一般是1.00元每度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应当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企业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独立电网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电力生产企业投资生产的电力属于省内各地区形成的独立电网或自发自用,其电价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四十条电网经营者应当提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方案,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独立电网的销售价格由电网企业提出,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方式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中相同电压等级、相同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第四十二条用户增加电量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影响电价的因素有哪些?1.原材料,如煤、石油、机械设备等。,占比较大。2.科技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风能、水能、核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发电技术的应用。而他们成本的降低也会对电价产生很大的影响。3.随着我国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人工成本也会增加,也会对电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在电价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小。4.国家政策因素。众所周知,我国的一些国家垄断企业具有很强的国家政策倾向,他们会为了一些所谓的国家企业而无视这些垄断企业自己制定的不合理的产品价格。5.其他次要因素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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