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区土地出让金价格调整_双城区土地局电话

哈市城乡居民养老(社区)、乡镇(街道)、区级经办机构和市中心四级经办模式。除涉及退费业务外,所有业务均可在各村屯(社区)、乡镇(街道)、区级经办机构办理。

按照哈市现行政策,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原件及复印件(1-2级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均按70元标准进行补贴。只有当年缴费的,才能享受补贴;也可以补缴以往所欠年度的保费,但不享受补贴。年满60周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需要补缴往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市辖区(不含双城区)对1-2级重度残疾人群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群,为其代缴80元,个人承担自选缴费档次的剩余部分金额(即选择缴纳100元档次的,代缴80元;个人缴纳20元;选择缴纳200元档次的,即代缴80元,个人缴纳120元,以此类推),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缴费补贴。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分别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40%,补贴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20%,其中市、区各承担10%(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比例留在被征地所在区的,由市承担20%)。

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和村集体承担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不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