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厂油价和零售油价_炼油厂出厂价
1.汽油调价时间表2022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第十四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4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汽油调价时间表2022
4月28日(本周二)国内将开启新一轮的成品油调价窗口。截止至4月27日0时,国内第9个计价工作日,原油变化率为-24.67%,汽柴油下调约935元/吨。但由于当前计价周期内综合原油价格远低于40美元/桶,按照规定“地板价”保护将再次开启,本轮国内油价继续暂停下调。
此前在2020年4月15和3月31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因为“地板价”已经连续2次暂停调整。上一次国内油价实质性下调还要追溯到2020年3月17日,当时创下了自2013年成品油新定价机制以来最大降幅,其中92号汽油下调幅度达到0.8元/升。
尽管连续第3次触发“地板价”保护,成品零售限价下限已经被“钉死”,但汽油零售终端的市场下调趋势已越发明显,预计未来几个月国内汽油价格的折扣力度将会增强。供大于求是个不争的现实,部分加油站都会使出各自的一些办法,来占领市场。
相关市场分析机构认为,目前国内炼厂之前进口的高价原油还需要消化一段时间,进入下半年之后,低价原油逐步进入国内,这也将继续加剧下游销售环节的竞争。尤其是民营加油站,地炼油的出厂价格被压缩的没有空间,为了解决流动性,大量出货会导致批发价格相对下降。而中石油、中石化这种国有企业也有可能采用各种形式的让利,为理论上无法下调的成品油价格“松绑”。
以山东为例,作为全国炼油量最高的地区,省内聚集了全国近80%的民营炼油厂。随着这次国际原油的暴跌,山东地方炼厂所在的区域,很多民营加油站的打折力度惊人。今年3月,山东枣庄一加油站的92号和95号汽油分别以3.48元/升和3.88元/升进行售卖,这比国内成品油零售限价低了2元/升。
较低的油价也将对目前国内的新能源车汽车推广带来影响。此前在国内高油价时代,纯电动汽车的出行成本甚至不到一台中型燃油车的十分之一,而随着国内油价走低,这一新能源汽车的主要优势将被继续压缩。
此外,根据欧佩克发布的最新月度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原油需求预计将较去年同期每天下降690万桶,原油需求将降至30年来的最低水平。对原油的需求急剧下降,世界上几乎没有原油储存空间,这意味着未来一段日子,国际原油可能都将以较低的水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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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汽油调价时间如下所示:
1月油价调整时间:17日24时、29日24时;
2月油价调整时间:17日24时;
3月油价调整时间:3日24时、17日24时、31日24时;
4月油价调整时间:15日24时、28日24时;
5月油价调整时间:16日24时、30日24时;
6月油价调整时间:14日24时、28日24时;
7月油价调整时间:12日24时、26日24时;
8月油价调整时间:9日24时、23日24时;
9月油价调整时间:6日24时、21日24时;
10月油价调整时间:10日24时、24日24时;
11月油价调整时间:7日24时、21日24时;
12月油价调整时间:5日24时、19日24时。
国内油价的定价机制
我国的成品油调价机制主要挂靠三个国际油种: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各自占比为布伦特40%,迪拜30%,米纳斯30%,采用这三地原油现货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原油成本的基准。加权平均值就是将各数值乘以相应的权数,然后加总求和得到总体值,再除以总的单位数。
有了原油价格成本,再加上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运费、炼油厂的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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